外商独资公司公司在海外产生的翻译工作费都涉及到什么税收?
2021-12-02 17:55
我公司为在我国地区的外商独资公司公司。假如公司派员工到海外开展培训,所需翻译员由海外公司外派,所造成的翻译费用我来公司压力,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将翻译工作费汇往海外时是不是有税务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章第十一条所称别的义务人要求如下所示:(一)海外公司或本人在境外产生混合销售个人行为而在地区未配有运营组织的,其应缴税金以代理商者为义务人;没有代理商者的,以转让者或是消费者为义务人。
因此,海外公司外派翻译员仅在海外给予翻译公司,翻译费用由贵司压力时,不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责任。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国外公司在我国地区未设有组织、场地,而有获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盈利、贷款利息、房租、开发权服务费和别的所得的,或是虽开设组织、场地但以上所得的与其说组织、场地没有具体联络的,都理应交纳20%的公司所得税。按照前述政策法规交纳的公司所得税,以具体收益人为缴税扣缴义务人,以付款人为因素义务人。税金由付款人们在每回付款的款额中缴纳。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叁条第叁款要求,非居民公司在我国地区未设有组织、场地的,或是虽开设组织、场地但获得的所得的与其说所设组织、场地没有具体联络的,理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交纳所得税;第叁十七条要求,对居民公司获得此方法第叁条第叁款要求的所得的应交纳的公司所得税,推行源泉扣缴,以付款人为因素义务人。税金由义务人在每回付款或是过期应付款时,从付款或是过期应付款的账款中缴纳。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要求,非居民公司获得以上所得的,减按1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由此,海外公司在我国地区未设有组织、场地的,但获得的翻译费用,贵司向海外机构付款时,应按所付款的额度测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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