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后多缴纳的税能否再次抵税呢?
2022-08-16 17:09
特别纳税调整后多缴纳的税能否再次抵税呢?
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经营者不仅有应退税额还有欠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机关能将应退税额和利息先抵税欠缴税款;抵税时有余额的,退回经营者。
我国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各自征退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和罚缴,彼此之间不可抵税;由税务行政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可与财政收入互相抵税。
抵税欠缴税款时,应按照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单抵税,先产生的先抵税。
这般前多缴税款(指公司所得税税款)已获准能够抵退,那样,依照申报单上相对应栏次填好有关额度而能,如多缴税款未获得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确定核准的,则不能开展抵扣实际操作;
一般来说,公司多缴税款后,应按照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明确提出出口退税(抵扣)申请办理,并依法取得有关审批。
总的来说,特别纳税调整后多缴纳的税还可以继续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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