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产物—未付款的当期费用,如何在所得的抵扣?是不是要调整?
2023-02-13 15:17
【实例】某公司为房子的承租人,2016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经与出租人商议,2016年、2017年叁年的租金一并在2017年付款。
状况1:若该房租于2016年度汇算清缴期前付款并获得发票,如何在所得的抵扣?
状况2:若此笔房租于本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付款但汇算清缴过后获得发票,可否扣减?
状况3:若此笔房租于汇算清缴过后付款并获得发票,又该怎么处理呢?
【有关文件】
对于情形1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要求:“第八条 公司所发生的与获得收益相关的、科学合理的开支,包含成本费、花费、税费、损失和收益性支出,准许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扣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要求:“第九条 公司应纳税额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准则,归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不管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并不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即便账款早就在本期收付款,都不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
【结果】应对第一种状况,房租花费要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期前付款并获得发票,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归属于2016年所发生的花费也取得了合理合法凭据,因而可以直接在所得的抵扣。
对于状况2和情况3
1.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要求,公司本年度所发生的经济成本、花费,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获得该成本费、费用合理凭据,公司在预缴税款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目产生额度开展计算;但汇算清缴时,应及时补充给予该成本费、费用合理凭据。
2.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处理事情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要求,对于公司发觉之前年度所发生的、根据税款要求需在公司所得抵扣但未扣减或少扣减的开支,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表明后,批准追补至此项目产生本年度测算扣减,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能超过5年。
【结果】针对状况2和情况3,不管公司是不是付了房租花费,但凡是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才获得合理凭据,都是属于之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减但未扣减的开支,应该按照文件信息规定,在获得合理凭据后,由公司在5年内向型税务单位作出专项申报表明后,追补至2016年度开展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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