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税收制度--税款筹划新亮点
2021-08-30 18:21
法定代表人税收制度--税款筹划新亮点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下称新公司公司所得税法)的重要转型之一是注重法定代表人税收制度,即要求仅有组成法定代表人法律主体,才可以独立纳税申报,不组成法定代表人行为主体的运营组织,应与总组织归纳缴税。这一要求为公司开展税款筹划给予了新的构思。
一、有关现行政策整理及法定代表人税收制度筹划的根据
原内资公司所得税暂行规定以单独经济评价做为所得税缴税扣缴义务人标准,即与此同时达到在金融机构设立结算账户、单独创建帐本和定编会计财务会计报表、单独测算赢亏的公司或机构,正常情况下应做为所得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独立纳税申报。为适用公司改制和有利于税务管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对于规范归纳合拼交纳所得税范畴的通告》(国税发发[2006]46号)又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120家大中型示范点集团公司,铁路线经营、民航运输、邮政快递、电信网公司和金融互联网公司等特殊行业,文化艺术深化改革示范点集团公司等多种状况下的独立核算子公司可推行由总组织归纳交纳所得税。可是,因为单独经济评价并不是一个确切的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名词解释,非常容易发生分歧,且涉及到地区税务稽查难题,地区税务行政机关一般都严格把握。而原外资公司公司所得税法大部分以法定代表人做为一般纳税人的确认规范。内外资公司所得税法对缴税扣缴义务人评定规范的差别,产生内资同一公司法人內部的不一样子公司中间赢亏经常不可以抵消,而外资公司法人內部子公司全自动归纳缴税,这也是造成 内资税赋高过外资公司的一个关键缘故。
新公司公司所得税法参考国际性上的通用作法,以法定代表人做为基本上缴税公司,将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并提供了确立界定。居民公司,就是指依规在我国地区创立,或是按照国外(地域)法律法规创立但具体监督机构在我国地区的公司。非居民公司,就是指按照国外(地域)法律法规创立且具体监督机构没有中国境内,但在我国地区建立组织、场地的,或是在我国地区未开设组织、场地,但有来自中国境内个人所得的公司。新公司公司所得税法以及其条例全文还各自对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缴税法律主体和征缴管理方法作了特殊规定:1、居民公司应做为单独经营者在注册地址或具体监督机构所在城市缴税,其建立的不具备法定代表人法律主体的运营组织应到法定代表人所在城市归纳缴税。2、非居民公司最先以组织、场地所在城市为缴税地址,若有好几个组织、场地的,可挑选关键组织、场地归纳缴税。没有组织、场地的,由所得的付款人代收代缴。3、除国务院办公厅另有明文规定外,公司中间不可合拼交纳所得税,即对法定代表人行为主体公司的归纳缴税作了严苛限制,务必由国务院办公厅审核,行政法规不会再具备法律认可。这种要求也是开展法定代表人税收制度筹划的主要根据。
二、法定代表人税收制度缴税筹划计划方案
在法定代表人税收制度下,子公司所得的可全自动归纳到法定代表人法律主体的总公司统一测算交纳,而分公司所得的务必做为单独经营者独立测算交纳。因而公司应依据自己具体情况制订筹划计划方案:
构思一:运用母子公司赢亏抵消做到节约所得税目地。实际有下列几类方式:
1、集团公司在成立之初应依照项目投资的回本时间长度和获利能力开展事先筹划,将回本时间短、获利能力强的新项目开设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内部收益率长、早期亏本的工程由子公司运营,统筹规划,运用赢亏抵消做到筹划目地。
例1:大华集团开设之初有两个新项目,在其中A投资项目1 五百万元,三年内盈利状况分別为六百万元、700万元、700万元;B投资项目1 000万余元,三年内盈利状况分別为-三百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万元。假设公司营业税税率为25%(相同)。
缴税计划方案一: A公司、B公司都申请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则三年内大华集团共交纳所得税=A公司交纳所得税 B公司交纳所得税=(600 700 700)×25% (-300-100 100)×25%=500(万余元)。
缴税计划方案二:大华集团将B注册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则依据新公司公司所得税法归纳缴税后,三年内大华集团共交纳所得税=(A公司所得的 B公司所得的)×25%=(600-300 700-100 700 100)×25%=425(万余元)。计划方案二与计划方案一对比,三年共节约所得税7五万元(500-425)。
2、若新创办的公司内部收益率短,营运能力高,应考虑到将其成立为具备法定代表人法律主体的公司,将目前一些获利能力差、亏本的公司变动为其子公司,归纳交纳所得税,完成赢亏抵消。相反,若新创办的公司内部收益率长,早期支出和亏本很大,则应考虑到将其成立为目前盈利较高的法人代表公司的子公司,统一归纳缴税。
例2:大华集团2007年新创立A公司,从业内部收益率短、营运能力高的新项目,2008年赢利1 000万余元,大华集团将其申请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大华集团另有一法定代表人公司B公司,长时间亏本,但集团公司从共同利益考虑到不准备将其关掉,B公司2008年亏本三百万元。
依照目前组织架构方式,因为A、B公司全是法定代表人实体线,应独立缴税。则2008年A公司应交所得税=1 000×25%=250(万余元);B公司亏本,应交所得税为0,A和B公司累计交纳所得税2五十万元。若大华集团开展税款筹划,将B公司变更工商注册为A公司的子公司,则按新公司公司所得税法要求,B公司不当作单独经营者,应与法定代表人行为主体A公司归纳缴税。则2008年A、B公司累计交纳所得税=(1 000 -300)×25%=175(万余元),筹划后节约所得税7五万元(250-175)。
主导产物集团公司也可按照以上构思,对内部组员开展真实身份变动,以完成公司内部赢亏抵消,减少公司总体税赋。
构思二:灵活运用总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为《对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01]202号)要求,对设于中部地区我国鼓励类产业链的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投资公司,在2001年~2010年期内,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但以上公司特惠产业链工程的主营收益应占公司收入的70%之上。因而运用此项政策优惠可完成以下税款筹划:在中西部地区将我国鼓励类产业链的内、外资公司开设为主体资格的总公司,将区域内创立的运营组织当作其子公司,统一归纳缴税,享有特惠征收率,但在筹划时要掌握度,保证 归纳后我国鼓励类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占公司收入的70%之上。
例3:大华集团在中西部地区申请注册内资础,生产运营我国鼓励类商品,享有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为对础公司制造的设备做好营销推广,大华集团在国内各地共创立了15个营销策划公司,在其中中西部地区五个。
缴税计划方案一:中西部地区营销策划公司独立申请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则因为贸易业不属于我国鼓励类产业链,营销策划公司不可以享有15%的特惠征收率。大华集团在中西部地区应交纳所得税=A公司所得的×15% 五个中西部营销策划公司所得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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