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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公司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21-12-22 18: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公司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司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公司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叁、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两个低于&谤蝉辩耻辞;&谤蝉辩耻辞;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公司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濒诲辩耻辞;两个低于&谤诲辩耻辞;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公司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公司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公司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公司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公司今年7月一濒2月的预缴公司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摆1996闭43号)和《对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摆1999闭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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