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提未发放员工工资及奖励金是不是可以从汇算清缴时扣减?
2022-11-30 16:26
问:公司2010年底前已经记提但并未发放员工工资及奖励金是不是可以从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发生的科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许扣减。前述所指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指每一纳税年度付给在本公司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所有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公司所发生的与获得收益相关的、科学合理的开支,包含成本费、花费、税费、财产损失和收益性支出,准许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因而,公司已记提并未具体收取的工资薪金所得一部分,不可以在其未付款的纳税年度中扣,仅有直到具体爆发后,才准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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